问题 | 四川省农业污染治安 |
释义 | 1.立案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四川省养殖污染治安处罚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处理决定阶段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复查阶段责任: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排污者提供改正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查发现拒不改正的(复查发现仍在违法排污的或拒绝.阻挠实施复查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复查发现已经改正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 9.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内容。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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