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公交车道行驶不违法的情形如下: 1、在没有右转专用道的交叉路口,社会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右转。但应从设置借道标志、文字标示的黄色网状线区域进入公交专用道,然后借道通行。 2、在已有右转专用道的交叉路口,社会车辆应通过黄色网状线区域穿越公交专用道,然后进入右转车道通行。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