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