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长假有哪些限制? |
释义 | 《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法律第26条、27条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在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我国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如下: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双耳失聪; (十四)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二十八)植物人;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十)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三十一)原发性心肌病; (三十二)重症肌无力; (三十三)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十四)坏死性筋膜炎; (三十五)终末期肺病; (三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结语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合理对待患病或受伤的劳动者,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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