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河西区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天津河西区拆迁安置流程以及拆迁标准的相关信息,包括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和基础,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启动司法强制搬迁的情形,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天津河西区拆迁安置流程以及拆迁标准的相关信息。 1.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司法强制搬迁? 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司法强制搬迁: (1)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其在生效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程序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针对天津市河西区拆迁流程及标准的问题,以下进行简要的法律分析: 1. 拆迁前程序:根据《拆迁法》规定,拆迁前应当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拆迁方案、进行公示等程序。河西区拆迁前程序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拆迁法》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河西区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3. 拆迁协议签订:根据《拆迁法》规定,拆迁人与拆迁户应当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方式、过渡方式和拆迁腾空时间等事项。河西区拆迁协议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4. 拆迁实施:根据《拆迁法》规定,拆迁实施应当由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按照拆迁协议的规定进行。河西区拆迁实施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5. 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根据《拆迁法》规定,拆迁补偿款应当用于拆迁补偿和拆迁户的安置。河西区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总之,河西区拆迁流程及标准需要遵循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对于拆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拆迁安置流程和拆迁标准是房屋拆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信息,对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都需要了解。拆迁人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需要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可以实施司法强制搬迁,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情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在性质、法律依据、主体和程序上存在不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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