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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谁可以作为第一
释义
    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答:《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我们社区有一个小孩,父母离婚了,当初小孩判给了母亲,现在小孩的母亲得癌症去世了,父亲是生活都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哪些人可以成为小孩的监护人?
    您提及的情况:应由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关于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上述人担任监护人没有顺序限制。
    
     该内容由 王文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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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