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父母过世后,监护人如何确定?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监护人的确定有顺序限制。优先考虑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已成年的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前提是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后,若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分析 未成年父母死亡后监护人的确定有顺序限制。具体的顺序是优先考虑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已经成年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该组织或者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前提是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成年后是没有监护人的,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除外。监护权一般到被监护人满十八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结束;或被监护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时,也不需要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监护人的确定有一定的顺序限制。首先考虑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已成年的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前提是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如仍需要监护,则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司法保护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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