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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了合同不打款违约吗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按时打款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打款时间,就可能构成违约。如果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当事人就应当打款。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打算打款,就可能构成违约。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先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打款的时间,那么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打款,就可能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打款时间,那么就不算违约。如果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当事人应当打款。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打算打款,就可能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付款的,应当构成违约。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不付款就不算违约,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当事人应当付款,当事人不打款的,这个时候就构成违约了。
    二、欠钱不还被起诉当事人面临什么问题
    1、原告起诉后,应当积极应诉,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2、如果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尽快履行;
    3、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4、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
    5、最后,被执行人可能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而被判处刑罚。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七条\t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九条\t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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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6: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