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房产证有公证效力吗 |
释义 | 无房产证的房产公证处不予受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也就是说,没有房地产证书的房屋买卖是违法的,不符合公证条件。申请公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代理申请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和评估事项; (四)当事人对申请公证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八)申请公证违反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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