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船舶名称核准设定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南宁船舶名称核准设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二、南宁船舶名称核准办理条件 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三、南宁船舶名称核准流程有哪些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 南宁船舶名称核准设定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如果对以上内容,有不清楚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可以直接找相关的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