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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前开票属于虚开吗?
释义
    不是虚开发票,只要是真实的业务往来不属于虚开发票,只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提前开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是不准确的结论。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才被称为虚开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如果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这就已经满足了开发票的条件,不存在虚开发票这一说法。如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头小尾”的手法,即发票联金额大而存根联金额小;购货人为了捞取好处而向单位多报销,销货单位为了拉业务,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小头大尾”或者上假下真的手法,即存根联真实地反映商品交易的真实情况。
    而发票联根据购货人的需要虚开。按照流转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的税收,纳税人少开发票金额,匿报收入就少缴了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同时,销售收入的减少也直接影响计税利润而少缴了所得税。
    拓展资料:虚开发票犯罪吗?
    虚开增值税发票到了一定的数额就会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类犯罪新设的一个罪名,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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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