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包括哪些分类(产生依据)? |
释义 | 1.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债权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根据标的物属性得不同,债权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债权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根据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债权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权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权分为主债与从债。 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债权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一、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法律上的必要性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二、什么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1、按照保证人的数量,保证债务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债务与共同保证债务。单独保证是指单一的保证人为担保时而成立的保证债务。数人对同一债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证,即为共同保证。根据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及其相互关系不同,共同保证又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基本形态。此种共同保证之涵义,应属广义。也有的学者将数人对同一债务所提供的保证称为“数人保证”,其中,各保证人依照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按份保证;而各保证人对所保证之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为共同保证。也即是说,共同保证仅指有连带责任的数人保证。此可谓狭义上的共同保证。从立法例上看,上述两种意义上的共同保证均有采用,而且采行狭义共同保证概念的立法并不在少数。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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