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耕地有哪些保护制度 |
释义 | 一、确保行政区域内达到预定目标 1、稳定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建窑、采矿;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各建设单位占用耕地,必须依法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执行县下达的年度计划,积极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项目的实施,并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纠纷调解;严禁在耕地范围内倒土、倒废料;农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由镇政府统一掌控,不突破县下达的计划指标,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山、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准开“天窗”建房。 4、不越权批地。 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城建部门搞好村民建房用地的初审、察看和跟踪管理。 5、违法占用耕地案件逐年减少,如发生违法占用耕地现象,应立即制止,并报告镇政府或福田国土资源管理所。 6、加强规划用地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宣传,做到普法率95℅以上。 二、镇政府将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村级耕地保护、规范用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并对本责任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考核内容: (1)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用途,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2)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3)私自交易、非法买卖土地,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4)水土保持无举措,封禁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5)宅基地违规乱建,私自承诺,私自收费,不按程序报批的。有上述行为造成影响的,对村(社区、管理处)书记、主任和有关村干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问责书记、主任且扣除村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土地方面的全部分值;情节严重的,给予书记撤职处分,对主任依照选举法程序予以罢免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施行(有关责任人异动时,由继任者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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