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采用无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当书写起诉书,以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原告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与原告相对应,还应注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此外,起诉书还应注明接受起诉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字盖章。如果起诉状中包含的事实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纠正。起诉条件: (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行政行为的具体组织。 (3)有具体证据和诉讼请求。 (4)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必须提前通过复议程序。 (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