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回行政复议后还能起诉吗? |
释义 | 撤回行政复议后若是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的则可以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呢 法律规定的应当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为:当事人行政机关侵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下,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期是多长时间 对于不服行政决定的情形,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一般条件 一般条件是指不管提起何种诉讼,也不管提出何种诉讼请求,都应当具备的条件。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指诉讼时效,即诉权行使的有效期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类。一般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起诉期限。特殊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承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都包含两种情形:经复议的和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的起诉期限的情况。当各单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当事人起诉期限即特殊期限时,一般期限即不能适用。这时当事人起诉,必须按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行使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从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起诉的程序条件 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并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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