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止后如何恢复权利? |
释义 | 在中止行政诉讼后,恢复的方式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法院审查后,才可以恢复诉讼,继续进行审理。 一、民事诉讼程序流程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流程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从起诉和受理开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诉讼程序开始。在立案后,需要进行的是审理前的准备,诉讼文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在完成审理前的准备之后是开庭审理,最后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另外,具体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诉讼中止或者终结的情况。 二、夫妻离婚后孩子探视几天 夫妻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如果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当事人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如下: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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