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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理解犯与牵连犯的差异
释义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主要区别如下:1.牵连犯触犯不同罪名,吸收犯触犯相同罪名;2.牵连犯的行为相互牵连,吸收犯的行为相互吸收;3.牵连犯的故意不同,吸收犯的故意相同;4.牵连犯从重处罚,有时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不考虑被吸收之罪。
    法律分析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如下: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4.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知乎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
    牵连犯和吸收犯如何区分
    牵连犯和吸收犯这样区分: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结语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如下:吸收犯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而牵连犯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而吸收犯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同,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相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而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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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