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解除或变更合同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原则主张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事实和情势变更之间的联系、情势变更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情势变更是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的风险、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主体。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发生情势变更,且当事人没有过错,则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1. 事实和情势变更之间的联系。要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来改变或解除合同,就必须有事实发生。只有具备情势变更的事实,才能主张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合同已经签订之后,如果合同签订之前客观事实就已经发生,这表明是可以预见的事实,所以不属于情势变更。如果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发生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但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经无法在更改,所以情势变更也就不适用了。 3、情势变更是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的风险,否则应当视为合同双方自愿承受风险,或者是在合同中已经作出了安排。这种无法预料不仅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并且是在大众的主观意识中,都存在不可预料性。 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主体。在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情势变更的事实,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对于该事实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此当事人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5、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没有失去公平原则,那么就不能利用情势变更来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因为民法的法律原则包含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原则。 律师补充: 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负有再协商义务;二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故此,在迟延履行期间即使发生了影响合同基础条件的客观事实,亦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08-03)\t第八十五条\t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收入年报以及有关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04-20)\t第三条\t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二十五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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