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提存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合同提存的效力是为了清偿债务,债权人在提存期间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在提存后仍需履行后合同义务,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在债务未履行前提存部门应拒绝其领取。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是为了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提存公证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 法律分析 一、合同提存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法典》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但是《民法典》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公证机关通过把债之标的物(货款、物品)提存到公证机关,待债务人履行完某项义务,再交付债权人的办法,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二、哪些情况可以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合同如果面临着提存的话,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因为提存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清偿债务,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这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些孳息也是由债权人享有。 结语 提存是一种特殊的清偿债务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无法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提存后,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享有提存期间的孳息。债务人仍需履行后合同义务,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应拒绝其领取。若债权人未在提存之日起5年内领取提存物,其权利消灭,提存物归国家所有。提存是以清偿或担保为目的的重要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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