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投资的风险在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估值过高或者是财产并不是出资人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权投资时,若是转让人有意隐瞒公司的债务,则会影响响受让股权的价值。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