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用除斥期间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除斥期间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与诉讼时效的不同之处。除斥期间适用于权利的形成、行使和消灭等情形,主要包括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选择权等。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主要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法律分析 一、除斥期间的使用条件 除斥期间适用于权利的形成、行使和消灭等情形,例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的特征 (一)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二)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三)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四)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五)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三、除斥期间的特点 (一)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四)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拓展延伸 除斥期间是指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时效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的性质是使诉讼时效消灭,具有溯及力。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除斥期间届满前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时效权利,诉讼时效消灭,但除斥期间届满后,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时效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会消灭。 结语 除斥期间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12-29)\t第二十条\t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八条\t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1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三条\t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期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