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
释义 |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在于,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抵押物债权人有权处理吗 抵押物债权人对抵押物只有优先受偿权,是没有权处理的。 我国法律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怎么确定抵押房产所担保的债权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 1、主债权; 2、是利息; 3、延迟利息; 4、违约金; 5、损害赔偿金;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担保债务提供担保财产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担保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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