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和交易秩序。但由于操作难度大,具体规定并不清晰。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能行使对保证人的撤销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撤销权的行使因情况不同而难以掌握,相关规定也不够清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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