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撤销权,以保障债权实现和维护交易秩序。《民法典》规定了具体的撤销权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握,规定也不够清晰。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恶意延长履行期限导致影响债权人权益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对债权人的撤销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和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可以行使对保证人的撤销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情形的不同,撤销权的行使很难操作和掌握。具体到个案,相关规定并不清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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