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我国法律及有关交易习惯,建设工程招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力,具体体现在:(一)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二)如果招标人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招标人不再受招标行为的约束:(1)在招标的有效期内,无任何人响应;(2)招标工作结束,招标人已选定合格的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合同;(3)招标人终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 否决所有投标的决定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保证否决所有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招标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