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电子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有何规定? |
释义 | 电子合同有效,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即有效。买卖合同需满足真实意思、民事行为能力、不违法等条件。未履行合同义务但合同仍有效。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有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有效。未履行义务方需承担责任。合同变更、转让、解除需办理批准手续。 法律分析 电子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可以电子形式存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符合下列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电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电子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电子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是双方之间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达成,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话,那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电子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其实就是形式问题。而且法律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效的: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未买卖,即未履行合同义务,但合同仍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买卖合同传真是否有效 依法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有效。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电子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合同可以以电子形式存在。只要电子合同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那么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此外,依法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规定。因此,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传真合同,只要满足法定条件,都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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