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少儿医保报销比例 |
释义 | 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有何规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 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 (二)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下同)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 (三) 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少年儿童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参保的少年儿童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有何规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 少儿医保由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为25万元。 (二)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为70%,其他医疗机构为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 (四) 25万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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