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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释义
    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标的物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买卖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哪一方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方,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卖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同时可能涉及法定孳息,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转手前产生的收益归谁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转手前产生的收益主要是归出卖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谁
    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一般情形下归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归谁承担
    1、通常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且出卖人如果违约的,买受人仍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试用买卖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吗?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的情况属于另外的问题,涉及无权处分的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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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