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货币为一般等价物,不但财产的交换价值用货币衡量,用益价值也适宜用货币衡量。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可以有例外的。法定孳息既然原则上是货币,宜应统一对法定孳息请求的诉讼时效。在我国,对其他用益收入(法定孳息)都是二年的诉讼时效。不支付租金和拒绝支付租金的诉讼时间太短,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收取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二年或者统一规定为二年以上。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一、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区别是什么? (一)物质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作为用益的对价,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二)“收取”的性质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有关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