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地役权期限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相关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以及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期限有什么规定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 后者又称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后,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而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结语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地役权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以及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根据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后,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请注意,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相关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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