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役权不是无期的。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物权的分类具体内容如下: 1、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通行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