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
释义 | 从权利的归属体系来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及桥梁、沟渠、纪念碑等设施。随着人类文明及建筑艺术的进步、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的使用不仅在横向上覆盖至一切可合法取得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土地,还向土地上及地下的空间延伸。受此影响,《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以此满足人们对土地的立体化与多层次利用的需要。从性质上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设定在国家所有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为土地,且为城市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两类。《物权法》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从性质上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其享有物权的法律效力,并受物权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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