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与采矿权的关系 |
释义 | 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法律分析 属于。 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拓展延伸 矿产资源采矿权法律问题研究 矿产资源采矿权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特殊管制,授予特定的采矿权人进行采矿活动的权利。在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法律实践中,存在多种法律问题,如采矿权人的资格条件、采矿权的确立、采矿权的行使和采矿权的终止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首先,关于采矿权人的资格条件,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二)取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许可证。 其次,采矿权的确立,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采矿权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二是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向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再次,采矿权的行使,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合理的开采方案,注意保护矿产资源,防止污染和破坏。在采矿过程中,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安全生产费等费用。 最后,采矿权的终止,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人有权申请采矿权终止。具体分为两类:一是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行使采矿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终止采矿权;二是采矿权人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采矿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终止采矿权。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采矿权法律问题丰富多样,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采矿权属于采矿企业或个人,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用作抵押。采矿权是保障采矿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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