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属不属于用益物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重点讨论了用益物权属于用益物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特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用益物权具有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除地役权外为主物权等特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则有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和程序以及交易市场等方面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土地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结语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用益物权可以以不动产为客体,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出让主体为国家,转让主体为土地使用者;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出让在一级市场,转让在二级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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