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南京市淮海路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做法和主要经验】中提到三步走:第一步,为保证改革过程中遗留的行政工作的顺利衔接,建立淮海路地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作为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辖区政务服务的平台。“中心”由劳动、民政、计生、城建、市容、司法等6个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派出人员,按职能要求受理和处理行政事务。与此同时,街道不再承担经济管理职能,原有街属企业按照政企分离的原则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全部推向市场。三年多来,淮海路行政事务受理中心运转良好。第二步,对街道行政职能进行全面移交。出台《关于淮海路街道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实施意见》,对原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行政职能认真进行了梳理和职能的剥离,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把属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57项职能,全部移交给13个政府职能部门;属于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由社区全面承接。第三步,撤销街道办事处。2002年3月29日,正式撤销淮海路街道办事处,成立淮海路地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原街道办事处涉及行政职能的各个科室全部摘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全面完成了原街道行政职能的交接。所以南京淮海路模式街道办事处改革的第三步是撤销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