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一)是否必须出具股权继承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有些公证部门要求股东的继承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理由是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我认为不必要也不可行,理由是:第一,继承权是绝对的,只要被继承人的股权是合法存在的,其股权是否真实反映其价值不是公证机关考量的范畴,在审核前述证明性文件无误后,无权干涉相关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规模的大小,价值的多寡。第二,股权的继承人多数情况下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权了解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更无权查阅公司的财务账册,又如何能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呢?如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为股权继承的前提,势必阻滞股权的继承,甚至侵害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否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持此观点的公证部门是因为股权继承实际上也是股权变动,而且往往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适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事实上,一旦公证部门有此要求,本来对股权继承持同意或默认态度的股东(们)往往会改变主意,从而排除股权继承的发生,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立法初衷的。所以,我也反对将其他股东的意愿作为股权继承的要件。至于其他股东对于继承人因年龄、智力、能力、经验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继承人的全体或部分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应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设置,或者通过董事会成员的选举限制其权利形式。,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后,需要及时准备好材料去证券机构进行过户,这样股权才算继承完成。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