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的认定: 1、双方确认竣工的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