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农民建房,因为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与雇佣的工人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雇工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事故伤害的,不是工伤,属于人身损害。工人房主雇佣的,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揽下工程聘请的,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