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划分及判断 |
释义 |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概念不同,适用法律、鉴定机构和赔偿数额等也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根据证据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不构成事故的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举证责任在医方与患方之间存在倒置与正置的关系。只有患方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才能立案受理。 法律分析 (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 (三)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五)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结语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概念上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差异。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过错导致患者人身伤害。在鉴定和赔偿数额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而医疗过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确保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关系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立案受理。对于患方的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将予以认真审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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