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核定保险赔偿时,应当采取谨慎审慎的态度,判断“继往病史”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赔偿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有重要的影响,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信息提示。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时告知投保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 2.《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告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要事项。 3.《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人违反本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保险人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4.《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的规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提示义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认真核查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以免因隐瞒真相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