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最新动态与实践经验
释义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劣药的情形包括药品成份不符合标准、被污染、未标明有效期、未注明产品批号、超过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剂等。此外,禁止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和包装材料。
    法律分析
    按劣药论处的情形主要有: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拓展延伸
    法律前沿:案例解读与实践探索
    《法律前沿:案例解读与实践探索》是一个专注于分享最新法律动态和深度案例解读的平台。我们致力于为读者提供权威、准确的法律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法律挑战。通过对最新的法律案例进行解读,我们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变化,为他们在实践中提供有力的指导和借鉴。同时,我们也将分享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探索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策略。我们相信,通过深入的案例解读和实践探索,读者将能够更好地应对法律挑战,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结语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劣药的情形包括药品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被污染、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超过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以及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维护药品质量,促进药品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0: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