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的住宿费怎么计算 |
释义 | 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该解释并未对住宿费的计算给出明确规定,参照其他相关法律,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或其亲属于亲友家住宿的费用。住宿费的计算还有必要限制陪护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实践操作中,一般应确定在三人的标准。住宿费还应当凭票据支付,否则,难以说明已经实际支出住宿费。 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四)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五)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七)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鉴定费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怎么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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