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营合同纠纷是指什么? |
释义 | 联营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在经济联合经营过程中因协议而产生的民事争议。该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与联营形式相关,保底条款问题包括违背共负盈亏原则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需要确认无效。解决纠纷可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以保护双方权益和利益。 法律分析 一、联营合同纠纷是指什么 联营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在通过协议或章程进行经济联合经营的过程中,因当事人的协议而产生的民事争议。 在实践中,联营主要有法人型的联营、合伙型的联营和合同型的联营等形式。 二、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有哪些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有哪些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联营合同纠纷是属于法人与法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那么就需要承担起违约的责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只有尽快的解决纠纷,双方的权益和利益才可以更好的受到保护。 结语 联营合同纠纷是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因协议或章程而产生的民事争议。对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不同的联营形式,地域管辖有所区别。保底条款是联营合同中的一种条款,违背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确认无效。解决联营合同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及时解决纠纷对于双方来说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营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和股份企业,其领导体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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