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废钢瓶属于危险品吗? |
释义 | 是危险品。 装易燃易爆品的钢瓶,如煤气罐,氧气瓶,乙炔瓶,等报废后,也是要专业处理,是危险品类别。 钢瓶是属于压力容器,本身不是危险品,但当里面装有易燃易爆气体时时就属于危险品了,由于氮气不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因此装载氮气的钢瓶不属于危险品。 危险品(hazardousmaterial),是指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有毒和放射性等物品的总称。如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萘、赛璐珞、过氧化物等。这些物品在运输和贮藏时,应按照危险品条例处理。 由于液化气属危险品,因此有关部门对办理液化气站审批比较严格。开设一家液化气供应站(储备站)(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站址的设置应符合市、县(市)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 2、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6、各岗位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有固定的通讯工具; 8、同时,设立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在燃气供应管理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全注册。相关具体情况,还可电话咨询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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