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付京案是否判刑 |
释义 | 贵州付京案判刑了,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付京作出逮捕决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特别巨大的量刑: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只要达到这个数额就可以构成犯罪,但如果受贿人员有索贿、要胁等行为的,不满5000元也可以立案。被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人员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以死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规定: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法律规定是: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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