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实体即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行政程序法相对应。 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相结合共同构成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其中行政实体法是行政部门的基石。在行政实体法中,突出规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本体性权利与义务,既有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本体的规定,也有对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本体的规定。 在我国,依目前通行的行政法理论,对行政主体权利、义务本体的规定,只能通过较为纯粹的行政法,如《国务院组织法》,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本体的规定,行政法只规定“这种权利与义务始终是与行政机关相联系的”实体性私权利和义务,其他许多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不是通过行政法而是通过宪法或私法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方式,其一表现为分散性,其二表现为缺乏对应性。直接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实体权利义务设置上的不平衡性,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机制也就失去了其最有力的基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一条 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