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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范围及标准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征收房屋的情形和决定的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方面的需求都可以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程序与补偿政策
    房屋征收程序与补偿政策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步骤和相关政策。房屋征收程序包括征收申报、评估、公告、协商、裁决等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和合法性。补偿政策则是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搬迁补助等,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房屋征收程序与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平衡国家发展和个人权益的关系,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结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的情形,以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程序与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和合法性,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包括合理的补偿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平衡国家发展与个人权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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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9: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