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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合同与担保函的差异
释义
    担保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保证人的责任、抵押人的责任和出质人的责任。保证人需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抵押人未按时还款时,贷款人可优先通过折价或拍卖抵押物获得偿还。出质人未按时还款时,贷款人可折价、拍卖质押物或兑现、转让质押权利以先受偿。责任履行不到位可能导致丧失财产权。
    法律分析
    从法律效力角度,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的法律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拓展延伸
    担保合同与担保函的法律要求及适用范围
    担保合同与担保函是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明确了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任和义务。担保函则是一种书面承诺,表明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法律要求方面,担保合同通常需要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如合法对象、合法目的等。而担保函则需要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以确保其有效性。在适用范围上,担保合同通常适用于各种债务关系,如贷款、租赁等,而担保函则更常用于国际贸易、投标等场景。因此,了解担保合同与担保函的法律要求及适用范围对于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语
    担保合同的形式多样,无论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还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其法律效力并无区别。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需履行代为偿还贷款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优先以抵押物价款偿还债务。而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人可通过折价、拍卖、转让质押物或兑现质押权利来优先受偿。因此,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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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