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西安市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二、西安市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1)《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对被检植物及其材料无数量限制。 (2)受理报检后,分析疫情,明确检疫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 (3)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 (4)《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5)根据以下之一条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a)对从无《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中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县调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有效期内中转换的原《植物检疫证书》,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c)根据现场检疫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d)根据室内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根据除害处理后的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对产自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确认经取得松材线虫病除害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