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30%就算违法。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